在免费公园散步,为躲避对面奔过来的狗,市民不小心踩到淤泥地滑倒受伤骨折,起诉要求负责公园管理的物业赔偿。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7月22日。此前两天,一场突降的大暴雨让家住无锡市新吴区的市民王女士家附近的道路都处于水淹状态,直到当天才恢复正常通行。
晚上6点多,王女士见雨后天气凉爽,便和丈夫一同来到家附近的一处免费公园散步。进入公园后,她和丈夫选择在河边的健身步道上散步。
行走了十多分钟后,王女士发现对向步道上有人正牵着一条大狗往自己走来。因生性怕狗,她下意识地往步道一侧躲避。由于注意力都集中在了狗身上,没有发现前方路面处的一滩淤泥,加之当天又穿着拖鞋,王女士一下子就滑倒在地,瞬间感觉左腿一阵剧痛。王女士的丈夫见状立马报了警,警察到场后询问了王女士的受伤经过并建议王女士到医院检查伤情。后王女士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髁间棘骨折,花费医疗费费1800元。
事后,王女士找到公园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认为正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扫路面的淤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就医等损失。
“这是一家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园,无论什么时候人员都可以随便进出。王女士行走的步道宽约2.52米左右,道路宽敞,其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开道路上的淤泥。现在她摔伤是她自己没有注意导致的。如果要求我们赔偿,未免对我们公司太苛刻了!”物业公司负责人说到。
因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王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其中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王女士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
无锡市新吴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从该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上分析,事发前几日事发地一直处于降雨状态,甚至还出现了极端暴雨天气,且事发当天依然存在降雨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路面湿滑,增加滑倒的风险;事发时正处于晚上,光线较白天更弱,视线范围较短。王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更应当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虽然事发时步道上存在一滩淤泥,但本身步道单侧宽度达1.2米左右,王女士在行走时如果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踩到淤泥,但王女士穿着拖鞋,在行走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未能注意到前方路面的情况而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具有较大过错,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应当定期清扫、管护公园设施。事发时王女士所行走的路面上存在淤泥,说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路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对该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案涉公园系对不特定人群24小时免费开放,基于该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其安全保障义务较之封闭式、收费式公共场所应相应减轻。
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安排保洁人员对公园内部进行清扫,而事发时又正值雨季,作为进入公园游玩的人员来说,自身更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对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过于苛责,要求其24小时做好保洁,也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事发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酌定王女士自己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928元。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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