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有哪些亮点?将为消费纠纷的处理带来哪些推动和影响?近日,南京浦口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亮点解读。
商家免费提供的商品、服务也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3.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应对在其经营场所受侵害消费者给予必要救助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细化:1.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2.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经营者应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1.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2.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3.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4.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柜台或者场地,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经营者必须信守承诺,而无论该承诺是否在合同中载明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各平台提供商品服务时,以显著方式表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认定直播内容是否构成商业广告的依据:除展示销售商品的法定告知事项之外的直播内容,可认定为构成商业广告。法定告知事项,主要是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品牌名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与地址、销售价格、警示事项等。
规范消费索赔行为,完善处理规则。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相关惩罚性赔偿规则。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 姜婧仪 通讯员 花雯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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