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暑期到来,各地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在各种旅游团中出现了大量“银发族”的身影,但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老年人参团出境旅游却因护照剩余有效期不符合目的地规定而无法成行所引发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旅行社未对老年顾客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被判决退还团费等。老年人报名参加跟团包价游时,旅行社的告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护照有效期不足无法入境,老人状告旅行社
不久前,年近七旬的王娟(化名)与好友一起报名参加了前往阿联酋的跟团出境游。然而,当她深夜抵达机场准备乘坐航班时,却被航空公司告知其护照有效期已不满六个月,根据旅游目的地的规定,无法免签入境。
王娟回想起自己报名参加出境游时,已将护照的电子版发送给旅行社,便立刻询问陪同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也没有注意到护照有效期的问题。王娟无奈之下只能终止出行,气愤不已的她将旅行社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对方对团费退一赔一,并赔偿交通费等。
在法庭上,旅行社辩称,王娟应向旅行社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照,且其报名的是旅游团的尾单项目,机票、酒店等费用已预先支出,因此不同意王娟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在包价游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游客的护照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游客。王娟年近古稀,旅行社理应承担更详尽的告知义务。旅行社违约导致游客遭受损失,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旅行社应知晓旅游目的地与旅游合同相关的政策,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消费者充分释明相关入境政策。
对于王娟提出团费退一赔一的主张,法院认为,并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对该项诉请人民法院无法支持。据此,静安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王娟团费,并承担她往返机场的交通费。
游客未履行告知义务,高原游死亡自担部分责任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件的判决书注意到,在跟团包价游中,除了旅行社对老年人应承担更详尽的告知义务,作为参团游客自身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份旅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10月,危某和四名亲友报名参加了国内某旅行社的云南包价游。在参团名单中,旅游合同中附有《旅游注意事项告知书》,其中对进入高原地带旅游列有注意事项。
在旅行期间,危某出现胸闷、呕吐、腹泻等症状,导游于当日中午购买了用于治疗消化系统的药物让其服用,当晚同行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危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高原性肺水肿、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心肌损害等一系列病症。之后,危某又数次转院治疗,并进行手术。2023年4月,危某出院回到家中,并于当天去世。之后,危某的亲友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危某对此次旅游中人身受到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酌定由其自身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40%的责任。危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旅游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8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认为,本案中存在危某自身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未履行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义务、旅游公司处置不当等因素,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危某亦存未注意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约行为。最终,昆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面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旅行社更应加强告知
对于旅行社的告知义务,静安法院法官表示,该义务是指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组织旅游活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中,必须向旅游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以确保旅游者能够作出知情的决定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同时表示,面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时,旅行社更应加强告知。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向老年人释明合同条款,确认健康状况、行程安排以及退团政策等,并为老年人购买相关保险,也要提前告知老年游客护照、签证等证件的有效期,详细说明旅行中的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旅游法》第62条规定了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等事项,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相对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别规定。
就老年游客而言,其体质健康、身体能力和出行资格的限制比起普通成年人会更多,旅游经营者对于老年人的告知、核查义务也就有更多要求。经营者不能为了揽客而与不适合参加相关旅游活动的老年人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否则将违反《旅游法》对于旅游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徐旭东表示,《旅游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也就是说,旅游经营者应当注意相关政策和信息,充分保障老年人等旅游者既知情也能享受到这些便利和优惠。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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