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雨导致围墙倒塌,砸坏相邻停放的汽车,是极端天气引发的“天灾”,还是管理不当导致的“人祸”?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徐州鼓楼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围墙实际使用单位被判赔偿10万元。
围墙倒塌砸坏相邻车辆 保险公司赔偿后代位求偿
大雨滂沱,一堵老旧围墙经过雨水的冲刷突然坍塌,碎石砸到墙下停放的车辆。由于车辆受损严重,车主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经保险公司评估认定推定全损,并赔偿车主10万元。赔偿后,保险公司起诉A单位,认为该围墙系A单位所有,故向该单位行使代位求偿权。
庭审中,A单位辩称其不是该围墙的所有权人,该围墙是先前单位修造,在其向先前单位购买地块时,围墙并未包含在内,围墙坍塌导致车辆受损,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无法查到所有权人 但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养护义务
因倒塌建筑物涉及区域调整等历史遗留问题,无所有权登记,管理主体责任不明,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调查,但仍未能查询到该堵围墙的所有权人。为了查明涉案围墙实际使用情况,承办法官进行实地勘查。从A单位大门进入后,穿过单位的建筑,可到达涉案围墙,该围墙离单位内建筑间隔3、4米,堆积部分建筑垃圾。涉案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停放在与该围墙相邻小区围墙下的停车位,该围墙与小区的围墙相邻但不相接。
本案中,涉案围墙倒塌造成车辆毁损,即围墙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A单位提出抗辩,涉案围墙非为其所有,但根据地形显示,涉案围墙为A单位的一道围墙,相邻小区虽与该围墙相邻,但相邻小区有自己的围墙,与A单位并不共用。涉案证据显示,倾倒的围墙应是作为A单位与其他主体相区分的标界,即使该围墙不是A单位所有,其也应对其尽到注意义务,该围墙倾倒显然系老旧失修造成,A单位未能及时尽到注意义务未对其加固或修葺,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A单位给付保险公司理赔款10万元。
老旧建筑物应及时排查隐患 规避法律风险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建筑物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单位系涉案围墙的所有人,但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可以认定,A单位将涉案围墙作为单位的一道隔离围墙进行实际使用,应对该围墙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加固或修葺。
法官提醒,恰逢雨季,各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要认真检查其所有及管理使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尤其要关注老旧失修建筑物,避免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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