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夜生活网8月17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消法》设置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对消费者“后悔权”的一种保障。然而,记者17日从镇江市消协了解到,一些网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落实退货责任。“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镇江消协介绍,6月17日,消费者于女士向镇江“智慧315”平台投诉反映,她在一团购网站买了一台电磁炉,券后价格为173元。拆开包装后不想要了,于是要求退货退款。客服答复称,由于于女士已经拆封,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货。
“退货时,消费者应当保持商品完好,但并不是说商品包装拆开就不能退。
如果要求退货商品不能拆封、验试,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受到极大限制,无理由退货就失去了意义。”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表示,根据7月1日实施的《消保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傅小景律师介绍,《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规定,包装并不在确定商品是否完好的范围。“因此,商家坚持拆封以后不能退货或者额外设置阻碍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其他条件,均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的拆封行为,只要符合‘商品完好’的规定,没有出现影响二次销售的问题,商家就要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那么,商品完好与不完好,究竟如何认定呢?
镇江市消协表示,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不过,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比如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因此,消费者在网购这些产品时,验货的过程要格外谨慎。
镇江市消协还提醒消费者,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在购物平台还是直播间,消费者都要保存好交易记录。如果出现消费纠纷,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介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镇江市消协建议网店经营者,对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该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电商平台也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诉、投诉流程,及时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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