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夜生活网9月3日讯 (通讯员 朱静云 记者 王国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内向亲戚借款,丈夫对外出具借条,妻子为收款者,那么,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泰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借贷纠纷。
2018年,张先生和王女士夫妇负责的工程项目出现资金问题,为了让工程能继续运转,两人多次向李女士表达借款意愿,并郑重承诺短期内必定偿还所有债务。李女士考虑到王女士与自己是亲戚关系,就答应借款给其夫妇二人。在签写借条时,由于王女士身处外地,故而由张先生单独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双方口头商定了利息。随后,李女士按双方约定将款项分批转入王女士的银行账户。
在还款过程中,王女士多次跟李女士表示,希望能将借期延长,可在李女士答应延长借期后,王女士夫妇二人仍未能按延期的时间偿还债务。无奈,李女士依据张先生出具的50万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没有实际收到这笔钱,也未花一分,这笔借款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庭审过程中,张先生承认借条是他出具的,但他坚称并未收到这笔款项。
张先生认为,尽管王女士是他的配偶,但这笔款项汇入王女士账户后,全部被用于支付工程费用,他本人并未动用分毫,这笔大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因此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他也不需要偿还这50万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双方之间有调解的基础,根据李女士的申请,在追加王女士为共同被告后,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张先生、王女士和李女士达成一致,同意共同偿还李女士50万元的欠款。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本案中夫妻双方均明确向李女士的借款是用于共同承接的工程,虽然仅有一方出具借条,在出借人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形成的债务,应当视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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