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的丈夫替妻子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后告知该员工“经你申请的辞职流程已完成审批”,对此员工否认自己是主动辞职。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认定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判决公司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4.1万元。律师提醒,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套路”员工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材料中因按真实情况写明离职原因。
公司发函称“主动申请离职”,女员工否认
王娟是湖南省湘乡市一家公司的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十多年。2023年12月底,她的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员张伟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娟的丈夫提出要王娟辞职。
王娟和同事吴斌同为该公司计划财务部的员工,两人共用一个OA账号,张伟要求王娟使用该OA账号办理离职手续。吴斌操作OA系统填写离职申请后,王娟在OA系统中最后点击提交。
2024年1月,公司向王娟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并告“经你申请的辞职流程已完成审批”。王娟当即回复,“请问是我本人意愿申请的辞职么?张伟一个经理一句话让吴斌走个辞职流程,就能让同事代劳把员工辞退了么?”
随后,王娟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1万余元,但公司仍认为王娟属于主动辞职,不服该裁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离职系公司提出,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湘乡法院公布的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娟从公司离职是用工单位、员工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王娟单方主动辞职。
经查明,王娟的丈夫与公司管理人员张伟发生争吵后,公司提出让王娟走离职流程。公司并无证据可以证实王娟主动要求离职,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娟在此次争吵之前提出过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即使王娟的丈夫提出让其离职,但王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丈夫不能代表其进行意思表示。王娟在收到公司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否认自身主动辞职行为,证实离职申请并非其本人主动行为及真实意愿。因此,以上事实表明实际系公司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王娟主动提出离职申请。
对于王娟点击提交OA离职申请的行为,法院认为,这实际上是其对公司提出离职要求的同意与确认。
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湘乡法院根据王娟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1万余元。据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离职手续存在套路,注意写明真实原因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谁先提出解除请求是决定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因素。”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因此,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对于确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以各种理由“套路”员工,进而以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且此种情况并不少见。
对此,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告诉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员工自书或在OA系统中使用“辞职”“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等表述,是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常见手段。他提醒,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贪图省事或急于结算工资就按照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操作,而应当在离职交接等材料中,按照真实情况写明离职原因是单位提出要求且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不被单位“套路”并获得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员工辞职。”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与员工充分沟通,确保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解除类型,防止因表述不明引发诉讼风险(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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