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夜生活网11月27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这些年,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日渐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已多被“上班族”知晓,并被时常运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经济补偿你知道吗?那就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对此,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带来权威解答。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可能是一个陌生的名词。首先,何为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也就是对劳动者以后的就业、创业做出一定的限制。
其次,什么样的人才会被竞业限制呢?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换言之,只有以上三类人员,并且与用人单位进行了竞业限制约定,才须遵守竞业限制,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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