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发生多起机动车撞野猪的事故,地点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到普通道路都有。在事后处理时,基本上都由车主认单方全责,走保险赔偿。但车主多有疑问,因为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为何只能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紫牛新闻记者查询了多起此类事故判决,发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撞野猪事故中,法院判决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责任。而在快速路和普通道路上发生的此类事故,存在很多模糊空间。有专家指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部门承担责任。但车主在寻找责任方的时候,往往面临无奈的局面。
10天发生3起野猪撞车事故
发生地点有高速也有快速路
12月1日早上8时左右,在宁通高速六合段发生一起机动车撞野猪事故。一位目击者告诉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当时有两辆汽车严重受损,一头体型较大的野猪被当场撞死,他因为只是路过,不清楚是否有人员伤亡,也不了解那头野猪后来是怎么处理的。
发生在宁通高速六合段的事故
这类野猪引发的交通事故近期已经发生多起。11月底,阿丁从镇江返回南京,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一头野猪。她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当时有两头野猪闯入高速公路,“前面一辆车被‘一号’野猪撞了,我的车被‘二号’野猪撞了。”野猪没有被撞死,很快跑掉了,而她的车被撞坏。阿丁说她报了警,但警方说公路部门只能承担50%的责任。
11月21日下午5点左右,荞麦开车经南京市玄武大道回家,在蒋王庙和聚宝山中间的一段路上撞到一头野猪。她说野猪是从玄武大道中间的绿化带中突然冲出,跳到她那条车道上的。她的车辆受损严重,“谁能想到下班路上会被猪撞,而且是在玄武大道。那里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当时我的时速大约70公里。保险杠全部被撞坏,从车的外观还能看到被撞出了一个猪的形状,当时就不能开了。4S店拆掉保险杠以后,发现里面的很多装置也被撞坏。”
荞麦的车辆被野猪撞后损坏严重
高速公路撞野猪责任较清晰
多家法院有明确判例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很多起机动车撞野猪的事故。高速公路有严格的封闭,对于野猪闯进去与车辆发生相撞的事故,法院有很多明确的判决。
2018年9月29日23点多,俞某驾驶麻某的小型轿车沿G12珲乌高速公路行驶时与野猪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麻某支出拖车费1200元、修理费3500元,合计4700元。
麻某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车辆净损、贬值损失、维修费等共计190723元。
一审法院认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高速公路系封闭式收费公路,其与交费通行的车主之间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吉林高管局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其收费并准许通过的车辆负有保障安全义务,但并未能防止野猪进入高速公路,说明其履行道路安全畅通义务存在过错,故对涉案车辆损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只判决吉林省高管局赔偿4700元,诉讼费也主要由麻某承担。
麻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吉林高管局对高速公路存在管理维护义务,从交警队现场记录及照片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地高速公路护网存在漏洞,吉林高管局未尽到必要的检查及安全防护义务,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驾驶人存在超速等违反安全行驶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吉林高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关于车辆损失的问题,判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给付麻某112376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主要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担。
2018年10月发生了一起惨烈事故。当天19时许,孙某楠驾驶车辆在沈吉高速行驶时,撞上一只野猪后又撞上指示牌铁架,造成车上其父亲孙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后果。最终,孙某楠将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抚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楠在驾车过程中没有超速等违法行为,野猪突然出现是无法预期的,已经超过正常人可预知的范围,孙某楠作为驾驶员来不及反应符合常理,因此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对于孙某楠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城市快速路“野猪车祸”
责任认定成为难题
而对于封闭性不严的城市快速路,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混行的非封闭普通道路,机动车未发生违规但与野猪相撞,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困难。
2023年6月,野猪被移除“三有”名录,但这并不意味着野猪造成的事故无人负责。
南京小伙欧阳去年3月的一个早高峰从中山门大街开车去市区,行车至下马坊附近,“突然看到有个东西往这边冲过来,我就踩了一脚刹车,一头野猪撞在了轮毂上。我下车看了一下,车辆没有太大的损伤,当时就没有报警。”
但他觉得存在隐患,就在事后向12345反映了这个事故,表示“根据野猪冲出道路位置及当时所处时间,猜测野猪已在周边范围内徘徊多时,早高峰期间,当时路口及周边均有交警及相关执勤,却无人进行管理与疏导。野猪频繁出没,一方面说明南京生态环境保护很好,同时也说明相应的突发预案与应急处理规范的缺失。今日本人的遭遇,所幸未发生损失及人员伤害,但希望相关单位部门引起足够重视。”
欧阳收到的12345工单答复
这个工单辗转了多个部门,涉及到林业局、交管局、路政等,后来欧阳收到南京市交管局的答复。交管局表示:“野猪属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第19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一位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告诉紫牛新闻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猪虽然不再属于“三有”动物,但它闯祸,政府也应该担责,最起码交通部门要作出有利于车主的责任认定。
但在实践中,车主除了自认全责,很难找到更好的办法。
找不到责任方无奈接受单方全责
希望提高对此类事故重视程度
荞麦撞到野猪后打电话报警,交警看了她的行车记录仪,认为她没有违反交法,撞野猪不是她的责任,“他说可以先不给我开全责,看我有没有方法找责任方。如果找不到,只能来大队开单方全责,然后走自己的保险,因为野猪没有办法赔你钱。”
荞麦打12345投诉,要求林业局和路政给个说法。等了几天,“路政部门回复说,他们只负责玄武大道的绿化养护,野猪不是他们养的,所以野猪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归他们管,如果坚持觉得是他们的责任,就让我和他们打官司。”
野猪突然从玄武大道绿化带冲出
路政工作人员还说,会帮她把投诉转给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因为事故那一段离中山陵很近,“不行就去找中山陵索赔,他们有‘野猪险’,但是你要做好准备,得举证这只猪属于中山陵。”
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曾在11月13日发文称,为防止突发事件,确保广大游客在景区游览安全,购买了景区公众责任险,以保障游客因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是路政部门曾经告诉荞麦的“野猪险”。
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景区范围的道路上开车撞上野猪,而本人没有违反交法,可以拍摄照片和视频保留证据,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拨打12345反映问题,会有保险公司来对接处理。但对玄武大道等景区外道路上发生的这类事故,景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没有办法证明野猪为景区所有。
12月5日,荞麦再次接到路政部门的回复,工作人员承认事发路段是他们负责维护,如果车辆在那里撞到树木或者是坑洞受损,可以由他们赔偿。但野猪不是他们所有,只能由车主“自认倒霉”。
荞麦很是疑惑,“我怎么举证?找到逃逸野猪,查它户口本,问它籍贯,还是看它的出生证明是不是在中山陵风景区?”
荞麦每天上下班都需要用车,没有办法等,只好让交警开了单方全责的事故认定书,“只能先走我的全责,让保险公司负责修车了,因为我还得上班,但会影响到明年的车险费用。”
阿丁同样认了全责,因为她不知道50%的责任该怎么实现,而且需要花很多时间,对于等车用的人来说非常麻烦,但她想知道“这合理吗?”
荞麦则担心,除了定责困难,以后还可能出现后果更为严重的事故,“我这次比较幸运,只是车损,人没事,但是谁也无法保证不会出现因野猪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她希望至少要在相关的地方增加围栏或者警示牌。
欧阳也认为,目前对野猪引发的交通事故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应该加大防范力度,并且帮助受损车主解决赔偿问题。
紫牛新闻记者|宋世锋
编辑|万承源
剪辑|万惠娟
主编|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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