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江宁政发【2015】449号)文件精神,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京户籍;
(二)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四)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二)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无住房。
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区房保办审核,现将9名新就业人员初步通过审核名单公示如下,以示监督。
公示时间:即日起10日。监督投诉电话:5228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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