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顾某经介绍向人吕某借款15万元,并把一辆捷豹汽车质押给对方。到期后,顾某没能还清借款,吕某直接将该车以7.6万元的价格卖出。这辆车到底有没有被“贱卖”,顾某是否还要继续归抵扣卖车款后的借款金额?双方争论不下。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借款未按期归还,债主卖质押车辆引官司
2022年4月,顾某向吕某借了1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6个月内还清本息。顾某将自己的捷豹牌汽车质押给吕某,并以委托人的身份向吕某出具《逾期变卖委托书》,写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时,自己同意委托吕某全权代表其本人转让质押车辆。双方另附有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写明双方协商处理质押车辆事宜。
半年后,顾某未能偿还完债务。吕某催要未果,于2023年9月诉至崇川法院,要求顾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期间,吕某称已将质押车辆变卖给案外人,取得卖车款7.6万元,并同意以卖车款抵扣其主张的金额。但顾某辩称,此时该车的市场价值应为30万元左右,吕某未经商讨和允许,擅自以低价变卖,应当返还原车或赔偿损失。
变卖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双方争议较大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定,吕某与顾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质押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是否妥当。
对此,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借款,债权人欲以质押物抵偿债务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质权,例如与债务人协议商定质押物的合理作价,或通过拍卖、变卖程序转让质押物后以价款受偿,而不应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处分质押物,否则如造成出质人损害,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吕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将质押车辆变卖给案外人,双方就变卖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就转让款抵偿债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顾某提出,如吕某能够返还质押车辆,其同意按借条约定还款金额进行结算。但吕某坚持质押车辆已交付案外人,不具备返还条件,其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继续还款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考虑到二手车辆转让价格除取决于车辆本身的品牌和型号外,另受具体车况因素影响较大。单从车辆品牌看,吕某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其虽提出车辆遭受过重大事故影响定价,但未有对应举证。且因车辆已交付他人,无法再进行价格评估,即吕某的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已无法判断,进而就债权是否已得清偿也无法确定。
因此,对于吕某主张顾某返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崇川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如何正确处理质押财产?《民法典》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3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官表示,因此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在拍卖时实现自己的质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出借人如自行处理价格往往偏低,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出质人的财产权,也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甚至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南京夜生活/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邓琳炜 黄晴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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